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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石化大战新中石化后,中国石油也对

来源:石化 时间:2023/9/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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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国,中国石油可谓家喻户晓,它们的加油站更是遍布中国的大江南北,中国石油的加油站檐面主要由红、黄两种颜色构成,标示有中国石油四个中文大字和“宝石花”标志。其中,“宝石花”标识颜色由红、白、黄组成,标识整体是呈圆形,在此基础上十等分的花瓣图形,该标识自年12月26日起统一启用。围绕一枚“宝石花图形”商标,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公司)与一家福建的企业产生了纠纷。“宝石花图形”商标纠纷案第号“宝石花图形”商标(以下简称诉争商标)于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,并于年4月28日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37类“汽车保养和修理,车辆服务站(加油和保养)”等服务上,后转让至中匡石油集团(福建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匡石油公司)名下。针对诉争商标,中国石油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原商评委)提出无效申请并获得支持。中匡石油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,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被诉裁定,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。8月9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一审法院认为,争议商标与中国石油公司的第号“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形”商标(引证商标一)、第号“宝石花图形”商标(引证商标二)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。因此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驳回了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,原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。如果中匡石油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,那么中国石油公司与中匡石油公司的商标之争则还要持续一段时间。至于该案最终走向会是如何,只有等进一步结果出来才可知晓。事实上,因为商标而陷入纠纷的知名企业,并非中国石油一家。此前,中国石化也同样因为商标问题和湖南的一家企业“杠”上了。“新中石化”商标引纷争引发争议的为第号“新中石化ZHONG及图”商标,由湖南的一公司于年4月28日申请注册,并于年8月14日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在“电能;核聚变产生的能源”等第4类商品上。年12月29日,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(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公司)对第号“新中石化ZHONG及图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经过审理,原商评委认为,第号“新中石化ZHONG及图”商标与第号“中国石化及图”商标、第号“中石化”商标、第号“中国石化”商标(引证商标一、二、三)文字构成、呼叫等方面相近,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具有关联性,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第号“新中石化ZHONG及图”与中国石化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。依照《商标法》有关规定,原商评委作出了对第号“新中石化ZHONG及图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。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,年5月27日,商标局发布了关于第号“新中石化ZHONG及图”商标的宣告无效公告。可见,像中国石油、中国石化等知名企业对于商标问题向来都是十分敏感的,一旦发现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,都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。因此,给商标起名时,切莫有山寨模仿心理,避免使用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商标。(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截图及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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